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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17

“骑手”与“配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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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苏州相城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被苏州中院维持原判。

    上海甲公司负责“美团”外卖业务经营,2017年3月,原告乙配送公司与甲公司约定由原告在约定的配送区域内进行美团外卖订单配送的运营工作,包括乙公司按照甲公司要求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组建专门配送团队、乙公司应对配送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保证符合要求并保证其人员按照协议约定标准完成配送服务等内容。2017年4月,李某注册美团APP,注册信息显示“服务站点为乙公司苏州渭塘站,全职员工”。此后,李某在原告处从事餐饮配送服务。2017年4月6日23时50分左右,李某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双方关于李某与原告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通过乙公司管理的系统登记注册为乙公司名下的骑手,乙公司与李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乙公司与开展美团外卖经营的上海甲公司签订的《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约定乙公司在约定的配送区域内进行美团外卖订单配送的运营工作,应按标准组建配送团队、对配送人员进行规范管理,故可认定乙公司对作为外卖配送骑手的李某进行劳动管理。李某根据美团外卖APP派发的订单进行外卖配送,劳动报酬由乙公司进行计件发放,按月结算,故李某从事的是乙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外卖派送服务属于乙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故李某从事的外卖配送是乙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李某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官点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通过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是否系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等因素来确定。“美团骑手”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产物,也应本着规范企业合法用工、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加以甄别和认定。规范“新兴产业”的“新型用工模式”,促进“新兴产业”良性发展,更需要重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宁宁 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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