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涉“双灯”商标的侵权纠纷案。被告因销售与原告商标外观上高度相似的“双灯”产品,被判赔偿15000元。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双灯”的权利人,该商标主要使用在卫生纸等商品上。经过原告长期推广与使用,“双灯”商标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且原告生产的“双灯”生活用纸被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评定为“推荐商品”。
后原告通过调查发现,常熟某超市销售的“又又 ”牌卫生纸,与原告的“双灯”商标外观上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诉至常熟法院,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三万余元。
法院认为,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被告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以及可能对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等因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胡越 陆金保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