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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31

票据权利已过诉讼时效 票据利益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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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2011年12月27日,洪城公司(出卖人)与美衡公司(买受人)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美衡公司向洪城公司交付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14日,到期日为2012年1月3日,付款行为某农商行。2018年,洪城公司委托某银行就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向某农商行提示付款,某农商行拒绝支付。后洪城公司将某农商行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10万元票据利益。某农商行认为,洪城公司对该票据于2014年1月2日丧失票据权利,其主张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亦于2016年1月2日届满,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虽然洪城公司作为最后持票人未在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行使票据权利,该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但法律赋予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可向票据债务人主张返还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遂判决支持洪城公司的诉请。某农商行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承兑汇票过承兑期及票据权利期后,某农商行未就收取的款项退还给出票人,构成不当得利。诉讼时效应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并无证据表明洪城公司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故应以某农商行拒付之日为时效起算点,故时效未过。遂维持一审判决。

(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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