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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31

7岁女孩练舞致残 舞蹈机构赔逾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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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孩在一家舞蹈培训机构学习多年,7岁时一次上课期间,在单独完成下腰动作时摔倒受伤,后经治疗鉴定,构成一级残疾。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舞蹈工作室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对原告的损害承担70%责任,共计赔偿113万余元。

    4岁开始练舞,单独下腰时仰面摔倒

    2010年出生的小真从4岁开始,每个周末都在父母陪同下到家附近的蝴蝶舞蹈培训教室练习舞蹈(均为化名)。没想到7岁时一次意外,改变了孩子一生。“我们挑选的都是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教师,一直没什么问题,孩子也很热爱舞蹈。”谈起这场意外,小真的妈妈难掩悲痛。

    2017年6月的一个周六下午,小真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蝴蝶工作室,课程进行期间,舞蹈教师吴某安排小真等四名学员示范下腰动作,没想到意外就此发生,小真在单独完成下腰动作时,仰面摔倒后出现腿部及腰部疼痛等症状。吴某及小真的母亲随即帮助她舒缓疼痛。大约一个小时后,小真的症状依然没有缓解,其父亲也赶到舞蹈班,一起将小真接回家。当晚18时,小真的父母发现孩子双腿无法站立,即将其送院治疗,之后就开始了漫漫求医路。“从苏州辗转上海、北京,期间在7家医院求诊治疗。”据小真的父亲陈述,从事发到现在,孩子几乎都在医院度过。2019年1月,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小真因跳舞下腰致急性脊髓损伤、脊髓休克,目前遗留截瘫,并伴有重度的排便、排尿功能障碍,其损伤已构成一级残疾,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小真的父母认为,全部责任都在于舞蹈培训机构,于是代表小真诉至法院,索赔共计255万余元。

    被告辩称动作失误导致,非教学事故

    经查,被告蝴蝶工作室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吴某,经营范围为舞蹈培训,并提供舞蹈信息咨询服务。吴某为中国舞蹈家协会的注册舞蹈教师。“我们在培训过程中有完善的安全培训管理体系、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不存在过错。”被告蝴蝶工作室辩称,学生在开展舞蹈培训前进行了充分的热身练习;事故发生时,在场的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看护职责,事后对原告的伤情未引起足够重视。“而且,原告学习舞蹈已三年之久,对于练习舞蹈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吴某认为,该事故系原告动作失误导致,并非被告的教学事故。

    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虽然被告蝴蝶工作室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主要为舞蹈培训,但被告蝴蝶工作室在对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舞蹈培训时,其所承担的责任应当等同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教育机构责任。

    “被告蝴蝶工作室的经营者吴某系中国舞蹈家协会的注册舞蹈教师,具有中国舞蹈家协会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对原告进行舞蹈培训时,应当知道原告作为幼儿的生理特点和相关动作可能存在损害风险。”本案承办法官指出,但其在原告单独完成下腰动作时,对上述动作可能造成10岁以下儿童脊椎损伤的危险性缺乏估计或估计不足,没有采取预防和避免损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导致原告在完成该动作时倒地受伤,造成原告急性脊髓损伤、脊髓休克,目前遗留截瘫的严重后果。对此,被告蝴蝶工作室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法院按规定计算为包括医疗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65万余元,被告舞蹈工作室承担其中70%共计115万余元。

(杨晓军 李艾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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