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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05

卖房又反悔 需赔偿买方“可预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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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房后又反悔,仅仅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就行了吗?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除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外,房主还需赔付合同履行后买主的可预计收益及中介费合计50余万元。

    2017年1月2日,房主徐先生、买主周先生及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周先生向徐先生购买位于常熟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房价为341.5万元(含一个汽车位)。协议中约定,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10万元;过户的二天前支付部分款项用于归还房屋按揭贷款;3月28日付清拟向银行贷款以外的余款并办理过户、交房手续;周先生的银行贷款资金由徐先生直接领取;中介费双方各负担3.4万元;如果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的中介费。该协议售房人由徐先生签字并代其妻子丁女士、其儿子小丁签名;购房人由周先生签字并代其妻子柏女士签名。同时,协议中双方明确表示如代签不实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后周先生依约支付了定金10万元,徐先生出具收条。2017年3月,徐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转告周先生,因房屋共有人之一小丁在国外读书,要4月底才能回国,办理委托书公证手续比较麻烦,故要求将履行过户手续的期限推后一个月。周先生考虑实际情况后就口头同意了。在此期间,中介公司要求徐先生前往办理网签,徐先生提出要周先生先支付五六十万归还按揭贷款后才同意去办理网签手续,周先生则表示这不符合协议约定,故不同意提前支付,致使网签未果。4月中旬,中介公司约双方一起商量办理网签及归还房屋按揭贷款等事宜,徐先生表示儿子回来了,房子儿子要用不卖了,而周先生坚持要求履行合同。5月5日,徐先生要求周先生在5月12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并支付违约金,否则解除协议。周先生表示其未能按时支付上述款项是因为徐先生的要求所致,为表示诚意,同意支付部分违约金,其余付款条件按合同履行。但之后徐先生以周先生未能在5月12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为由,表示合同已经终止。

    因协商未果,2017年6月,周先生、柏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判令被告徐先生、丁女士、小丁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及中介费。

    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涉案房屋的估价结果为414.28万余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26850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三被告共同共有,徐先生作为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授权和同意,单独与周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其属无权处分,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的效力,该协议仍属有效。因房屋共有人小丁在国外致协议无法履行,且徐先生也明确表态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故周先生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徐先生明知自己无权单独处分该房屋,仍然与周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应承担主要责任;周先生明知该房屋为三被告共同有,未要求徐先生出示其他共有人同意售房的授权书单独与徐先生签订协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徐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周先生自担30%的责任。对于周先生的损失,系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收益(即差价损失)及为此花费的费用。当时双方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为341.5万元,后经评估,诉讼时的市场价值为414.28万余元,如果合同履行,周先生可获得的收益为72.78万余元。同时,周先生为此支付了3.4万元的中介费,亦是其损失的一部分,故周先生的损失合计为76.18万余元。按照70%的责任比例,徐先生应承担53.32万余元。最终判决解除周先生、徐先生、第三人中介公司于2017年1月2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徐先生返还周先生定金10万元,并赔偿周先生损失53.32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由周先生负担13304元,徐先生负担31044元。徐先生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吴皆与 焦林生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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