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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09

太仓一单位加价收电费被责令限期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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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为商铺进行转供电时,通过“用电服务费”的名义加价收取费用,近日,太仓市某商业广场因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被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被责令将额外收取的“用电服务费”限期退还给商户。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该市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切实将一般工商业用电降价红利落到终端用户,近日,太仓市监局开展了转供电环节电价专项检查。根据线索,执法人员对上述某商业广场转供电情况核查时发现,该商业广场开具的电费发票含有“企业管理服务用电服务费”一项,涉嫌违反《价格法》。执法人员责令该商业广场就不规范收费行为进行整改,并将去年5月以来额外收取的“用电服务费”限期退还给商户。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去年以来,我省相继出台一系列转供电环节优惠政策,自去年5月1日起,转供电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截至目前,全市转供电主体大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政策要求进行了整改,该局对于个别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的转供电主体,将开展重点检查,严肃查处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切实减轻终端用户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潘建斌 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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