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李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市某房产公司因使用不规范格式合同被查处。
发现辖区某房产公司使用的预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中,印有“附件七: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三条关于销售广告的约定第(一)项:1.出卖方和买受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买受方清楚并确认本楼盘有关广告、楼书、沙盘、样板房、示范单位、模型及其他宣传资料明示的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均已明确列入合同内容。除本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外,其他内容对房屋买卖和价格确定无重大影响,均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卖方均没有约束力。买受方不得援引其中任何内容或信息以解释任何事项,或者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十七条补充协议的效力第(一)项:……买受方确认: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不存在不合理减轻或免除出卖方责任的情况,也不存在不合理加重买受方责任、排除买受方主要权力的内容。”等内容。
经了解,当事人自行拟定的上述这份合同是其在近期销售的楼盘中统一使用的合同,而合同中的上述条款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定义。当事人在合同中制定的这些格式条款,存在利用其主导的优势地位,强制排除消费者解释合同的权力,以及减轻自身的责任的情形,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立案调查;与此同时对公司负责人进行普法教育,详细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制意识,及时整改不合理条款。 (陆建峰 包志坚 陶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