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接到市民罗女士投诉称,自己在某公司网店购买的小米VR一体机有质量问题,申请退货却遭到该公司拒绝。对此,东城分局立即开展了调查。
执法人员打开该公司网店的小米VR一体机销售页面,在服务栏中明确标示:“7天无理由退货”,未有其余补充说明确认。对此,该公司辩称“该商品属于激活类商品,一经激活就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如果确实有质量问题,建议顾客先去小米售后检测,出具质量问题检测单,我们才可以直接换新。这属于行业惯例,就没有对消费者另做提醒。”
显然,该公司销售的小米VR一体机虽然激活后对商品价值有可能造成贬损,但该公司在销售时未对消费者确认提醒,消费者购买时并不知情,且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该公司又增加了退货条件,消费者维权因为这些“行业惯例”困难重重。
面对执法人员的解释,该公司最终接受了罗女士的退货申请。而对于这种“行业惯例”而产生的霸王条款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的规定,该分局已经立案,将对该公司依法查处。
(朱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