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微信成为大家交流的重要工具,那平常聊天的微信记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吗?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小王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起诉小李起诉要求归还借款5000元。
原来,小王喜欢混迹各大聊天平台,偶然认识了同样爱好打游戏的小李,两人兴趣爱好相同,时间长了,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小李因游戏里需要购买装备,便提出向小王借款2000元,小王没有多想便通过微信转给了小李。此后,小李多次向小王借款,累计达到25000元。在小李多次催要下,小李归还了小王20000元,之后双方便失去了联系。虽然小李没有给自己写借条,但听闻转账记录能当做有效证据,小王便将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借款。
庭审中,小王将自己和小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向法庭出示,用于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法庭要求小李将手机聊天记录当庭出示,小李表示手机里存放的聊天记录已经被自己删除,无法提供,亦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提交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仅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屏打印件,未能提供原始载体(手机微信记录)予以核对,聊天记录也不完整,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没有办法确认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因本案小王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且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才可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因其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可以进行随意修改或者删除,因此对该类证据原始载体需谨慎审查。如当事人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将该证据完整保存,并在庭审中登录微信账户,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比对,才可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王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