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苏州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1日起,苏州市将提高各类社会救助标准,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生活供养标准、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等。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995元/月提高到1045元/月。依据分类施保原则,低保中大重病患者按低保标准的120%(1254元/月)全额发放;老年人、未成年人、单身等特殊对象救助标准提高20%,按照1254元/月差额发放。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苏州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40%,即从1393元/月提高到1463元/月;本人无收入的全额发放,有收入的差额发放。
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苏州市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20%,从原来的1194元/月提高到1254元/月,按照本人收入低于救助标准的差额发放。
低保就业人员就业成本扣减标准:符合就业成本扣减的低保对象,可享受低保标准30%的就业成本扣减待遇,由原来的298.5元/月调整到313.5元/月,鼓励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就业。
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根据政策规定,苏州市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1640元/月调整为1722元/月。此次标准调整是自1996年苏州市建立低保制度以来第19次调整,将惠及苏州市各类救助(补贴)对象5.6万人。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