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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02

吴江法院审结首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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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法官主动释明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让我的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也让案件办理得更加快捷!”原告代理律师感谢道。6月11日上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了3起小额诉讼案件,与其他小额诉讼案件不同的是,这3件案件均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最终均以调解结案。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进行了完善,规定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6月1日,吴江法院收到多名业主起诉苏州某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考虑到苏州某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困难,近年来诉讼案件较多并且已经出现破产风险,该院立案庭法官主动向原告代理律师释明,标的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简单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经过法院释明,被告与原告达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约定,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该院立案庭庭长严海明介绍,吴江法院积极推广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立案阶段主动宣传小额诉讼程序优势,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选择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的优势。 (李爱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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