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的一天早晨,宋某未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车在道路北侧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路口右转弯通过路口时,与在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往东行驶的杨某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身左侧相撞,致宋某受伤。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后,认定宋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宋某就事故赔偿事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杨某赔偿宋某各项损失18万余元。但杨某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线上线下查询均未发现杨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后经调查,杨某本人也在事故后搬离了原来居住的房屋。常熟法院又委托杨某户籍地法院对其在户籍地的财产进行查询,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宋某也未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因此本案以程序性终结方式结案。
近日,常熟法院执行局收到宋某丈夫写来的救助申请,信中称:事故造成宋某身体残疾,需要每天药物治疗,生活不能自理,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其辞职在家照顾老婆孩子,家庭没有了生活来源,恳请法院给予救助。随后,执行法官对申请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核实,确认宋某因为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标准,报批后决定对申请人宋某救助5000元。 (温晓凯 张业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