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是市民出行的一种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确保乘客安全是公交公司的责任。因公交公司驾驶员不当操作导致乘坐人受伤或者死亡,公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七旬老人因乘坐公交摔伤后死亡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前不久,唐某与老伴在公交车站等候公交车,公交车到站后,唐某先行上车刷卡,老伴在后面跟随上车。唐某刚刷完卡,就听到后面一声惨叫,回头一看,只见老伴已经摔倒在地,老伴的小腿上和脚背上全是鲜血。唐某随即将老伴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下肢皮肤撕脱伤。几天后,唐某老伴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肺气肿。唐某认为是公交公司驾驶员的不当操作致使老伴摔倒,从而导致其死亡,公交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遂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损失8万余元。
庭审中,公交公司辩称,唐某老伴是其自己不小心摔伤,公交公司驾驶员随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唐某老伴最终死亡是因为肺气肿,并不是因为腿伤,公交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老伴在搭乘公交车时摔倒受伤,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在合理限度内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对唐某老伴在搭乘公交车摔倒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唐某老伴摔倒受伤后,住院治疗7日后死亡,经鉴定死亡主要原因为肺气肿,外伤为轻微作用,综上引发唐某老伴死亡的原因具有多因一果性,据此酌情认定由公交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判决由公交公司赔偿老人损失2万余元。
(王文州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