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王某至某家具厂工作,家具厂与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9月,王某在家具厂内操作机械时受伤,并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食、中指部分缺损。后经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致残程度八级。后,王某即起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要求家具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王某于2013年4月达法定退休年龄,属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进城务工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于2014年5月进入家具厂工作,其与家具厂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王某有权向家具厂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因王某是已达退休年龄后形成的劳动关系,除了工伤保险待遇外,王某主张的双倍工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一律不予支持。 (卞干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