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工作,提高执转破案件审判效率,8月1日,吴江法院制定出台《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规定》。《规定》共四十条,条文贯穿决定移送破产审查至终结破产程序的全过程,分别对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决定移送的时机、破产审理弹性期间的缩短、破产程序对执行成果的吸收和利用、破产财产变价的方式、管理人报酬的确定、破产程序与清算义务人责任的衔接等事项做出详细规定。《规定》通过有效合并破产程序环节、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有助于实现利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化解执行积案、公平清偿债权、快速出清“僵尸企业”的目的。
2016年以来,吴江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6件,其中通过执行移送破产审查进入破产程序的10件;期间针对一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财产已经执行程序拍卖变价的案件,还积极探索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该案从裁定受理到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仅用时62天,由此积累了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经验。今年4月,吴江法院被江苏省高院确定为“执转破案件简易程序审理工作示范法院”。上述《规定》便是吴江法院在此背景下,结合破产审判实践,积极总结经验、勇于探索创新的又一成果。 (郝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