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前期公安部门摸查情况,对位于锦丰镇锦都中央广场的一滑轮店和兆丰从某某家中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经查,从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为他人注射美白针、玻尿酸等医疗美容服务活动。从某某因非法行医已被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一次;郑某某为从某某非法行医行为起组织和提供场所作用。
经调查,当事人非法行医所使用的药品器械未标注中文标签,涉嫌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两名当事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张家港市法制办、检察院、公安局、卫计委《关于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张家港市卫生监督所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对一名当事人刑事拘留,对另一名当事人取保候审。
(蒋敏 潇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