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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17

外卖骑手上法院“找单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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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蓝公司是一家从事配送服务的网络平台公司,为外卖平台APP合作公司提供配送服务,骑手阿强在APP进行注册后,通过小蓝公司承揽配送业务。不料在一次送餐途中,阿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而此时小蓝公司却否认其与阿强存在劳动关系。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依法判决阿强与小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从2019年6月起送外卖,工作时间为上午8:30到晚上9:30,每天早上在公司固定地点集合、签到,之后打开外卖APP接单。”在阿强看来,自己是小蓝公司的全职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在劳动仲裁请求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

    经查,小蓝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食用农产品、花卉的配送服务;代送物品服务(含送餐服务)。“我们与上海某科技公司有经营合作关系,并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具体工作方式为:阿强在APP上注册,取得注册登记后系统会自动向骑手派发订单,骑手有选择接与不接的权利,就是常说的抢单。”小蓝公司称,其从上海某科技公司取得系统运营权限,通过系统向包括阿强在内的所有骑手派送订单。

    双方一致确认,小蓝公司与阿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阿强缴纳社保。至于报酬是由外卖平台按约核算后支付给小蓝公司,小蓝公司再支付给阿强。计算方式为5元/单,按单计算,2019年7月至9月共支付过三次,平均每月四千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通过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工作内容是否系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对于类似于外卖骑手这种产生于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新生产物,本着规范企业合法用工、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应依据上述基本原则来加以甄别和认定。

    本案中,阿强通过外卖APP成为小蓝公司名下的骑手从事外卖派送服务。首先,该外卖派送服务属于小蓝公司的主要经营内容,应当是公司的主要用工领域;其次,小蓝公司是通过上海某科技公司向其授权的系统,向包括阿强在内的骑手分配工作任务,这种工作分配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一对一,而是多对多,但实质上与传统行业中操作人员从生产流水线上选取工作对象并无二致;第三,劳动报酬由小蓝公司进行计件发放,每月结算,也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的特征。综上,阿强与小蓝公司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且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也有助于规范行业用工和骑手权益的保障,于是认定双方自2019年6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嗣后,小蓝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系承揽关系为由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蓝公司与阿强均具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小蓝公司主张双方系承揽关系,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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