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事高危职业的人群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是很多企业或雇主的选择,购买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中的经济损失降到最小,是一种合理的事前预防措施。但是保险理赔的成就条件除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之外,还有许多复杂的条款情形,如何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案情】
原告蒙某系常熟某公司的职工,雇主李某为其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约定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期内,蒙某在工作时被可燃气体烧伤,构成4级伤残,依约应当获得保险赔偿金21万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以蒙某系机械制造维修业工人(合同中的5类职业人员)并非保险合同所约定的1-3类职业人员为由拒绝理赔。因沟通协商无效,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投保人在网上投保该意外伤害保险时,虽然多次出现“职业分类表”字样,但需要点击该字样,才显示该职业分类表的内容;然而该职业分类表内容庞杂,字体较小,无特别注释;并且即使不点击“职业分类表”字样,仍能完成投保过程并支付保险费。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网络投保过程中没有直接了当地向其释明职业类别的区别及其法律后果,即使多次出现该字样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而综合《合同法》格式条款和《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的发展,线上投保逐渐成为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一种手段,但由于通过线上渠道投保,缺乏合同相对人之间的直接交流,提示说明义务上的不足往往伴随而生。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是格式条款在面对纠纷时是否生效并产生约束力的重要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和明确说明义务,应当符合:一是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使投保人能够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存在;二是保险人还应当对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内容包括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其中,对于其内容应以主动出示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到该条款的存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在此提醒广大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无论是网上还是线下投保,都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实说明情况,科学准确投保,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顾熠卿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