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自媒体和微信公众号得到迅猛发展,在高效便捷传播各种信息的同时,也出现各种铺天盖地的营销账号信息,这其中既有原创者也不乏剽窃他人作品的人。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是某知名网络平台影评专栏的权利人,其在该平台发布多篇影评文章,被告系一家影院公司,其未经原告许可,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将原告在网络平台发表的作品擅自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取证后,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杨某举证的证据表明案涉文章由原告发布于知乎平台,被告影院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他人早于该时间发表案涉作品的情况,也未举证证明案涉作品存在其他著作权人,故可以认定原告杨某为案涉作品的作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影院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案涉作品,构成对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关于被告影院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在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杨某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及被告侵权违法所得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涉诉作品的类型、被告的使用平台、阅读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被告主观恶意等因素酌情赔偿数额为4000元。
法官提示:互联网的发展给自媒体运营者带来了红利,但若想长久经营、行稳致远,广大自媒体运营者须规范经营,尊重原创,尊重版权权利人,而不是做知识的剽窃者。
(查倩倩 胡兴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