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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31

“毒APP”上购鞋遭遇退货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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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APP”,又称“得物APP”,是近年来流行于年轻人当中的线上购物APP,该平台声称是“新一代潮流网购社区,正品潮牌装备交易和潮流生活社区是其量大核心服务”,但昆山的小田在该平台的一次购物体验却算不得顺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18年9月10日,小田在“得物APP”上看中了一双心仪已久的篮球鞋,因为该篮球鞋在市场上非常火爆,具备一定的收藏价值,他花费了29999元购买此鞋。第二天小田就收到了篮球鞋,但在他仔细查看后,发现该鞋与想象中的不同,认为存在较大瑕疵,于是便在 “得物APP”上联系客服,要求无理由退货退款。平台客服声称这双鞋“属于出厂正常瑕疵范围”“不支持退货”,多次协商无果后,小田将“得物APP”的运营企业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退货并退还29999元购鞋款。

    在法庭上,小田出示了其所购篮球鞋,以及付款记录、快递物流信息、与客服的沟通等证据。同时,小田表示,一开始平台客服表示,只要小田保证球鞋“全新无穿着痕迹,防调包扣完好,鞋盒匹配,配件完全,收到检查无误后会扣除199元手续费并退款”,但后续不知何故,平台拒绝了他的退货退款申请。在昆山法院一审时,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到庭应诉。承办法官在审理后认为,小田通过网络平台与被告订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除部分特殊商品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小田的退货申请在七天之内,且篮球鞋并不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也无证据证明在购买时双方确认不能退货。现案涉球鞋保存完好,被告不同意退货,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符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因此,昆山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小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价款29999元。

    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在上诉状中,该公司表示其运营的“毒APP”是为用户个人闲置物品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查验并据此收取相应服务费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非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双方之间并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二审承办法官认定,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小田是通过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毒App”交易平台购买涉案的商品,双方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小田将约定的货款支付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则在查验、鉴别商品的质量后,通过其物流平台向购买人发货。因双方交易过程中,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将涉案商品的真实提供者以出卖人的身份向小田进行信息披露,双方协商退货时也是由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直接和小田沟通,并独立作出相关的处理决定,故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足以认定。上诉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并非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并无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蔡磊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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