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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31

江苏公布《关于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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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5日,江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起草的背景:

    商品房领域问题多发

“房子”问题事关百姓民生大计,安居乐业是大家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基本体现,但随着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尤其是各地政府推出的商品房限价政策,购房者热情高涨,热度不减,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相关投诉、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

    消保委系统,2018年至今,全省各级消保委组织共计受理涉及商品房领域消费纠纷6005件,咨询7785件,不乏久拖不决、群体性投诉。

    法院系统,2018年至今,全省法院受理各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19462件,纠纷类型多为延期交房、延期办证或房屋面积争议。

    商品房投诉的数据,凸显了当前商品房消费领域维权难的现状和加强行业规范的紧迫性。省消保委梳理出商品房消费领域存在的各项违规问题:商家逾期交房,迟延履行交付义务;宣传存在误导,承诺难以实际兑现;商家过度推销,交钱容易退款困难;房屋质量堪忧,交房前后问题多发;装修问题突出,怠于承担售后责任等。

    多渠道化解纠纷已成必要

    综合投诉数据及相关消费维权实际,省消保委认为商品房领域投诉多发、维权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弱势地位。二是房地产开发商未做到正视消费者的维权诉求。三是纠纷化解手段单一。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保委组织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要求,省消保委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出台了《意见》,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建立一套沟通协调、联动配合化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机制,钝化矛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促进江苏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第二部分是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是工作要求。《意见》的核心内容是第二部分,建立了六项工作机制。

《意见》主要亮点:

    加强非讼纠纷解决效力,经消保委组织调解成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明确建立无争议事实固定机制。消保委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实没有争议的,消保委应当以书面方式固定无争议事实。在法院诉讼阶段,当事人无需对以书面形式固定的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从而简化诉讼流程,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持续推动纠纷化解联动机制

    省消保委副主任兼秘书长陆惜春介绍,下一步省消保委将继续做好消费者的法定“代言人”,通过拓宽监督方式、投诉解决渠道,继续完善纠纷化解多元化机制:(一)与省高院对精装修房、精装修等领域问题开展研讨。对重大投诉进行分析,探索建立典型案例制度,筛选公布调解及诉讼中具有警示示范作用案例,以案说法,剖析商品房领域痛点,确保《意见》落到实处,真正将纠纷化解。(二)拓宽司法确认范围。本次《意见》重点与亮点之一为加强非讼纠纷解决效力,经消保委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未来我委将以本次工作为契机,将诉前调解、支持诉讼司法效力从商品房纠纷拓展至其他,如装修、预付费等普遍关注的消费痛点领域。(三)组建商品房专家委员会。对于专业知识复杂问题,省消保委拟召集建筑、设计、房产销售、律所等多领域专家,建立专家智库,对纠纷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专业意见,供调解参考。(四)积极探索集体诉讼。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商品房纠纷领域群体维权、诉讼情况较多,单个消费者力量无法支撑其诉求,消保委组织拟从商品房领域作为突破,从取证、专家意见、维权建议等多角度对集体诉讼提供支持。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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