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于房屋的权利份额,但如果房子“消失”了,当事人还能要求确认份额和居住权吗?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特别的案件,因原告对已故父母尽到的赡养义务较少,法院仅确认了其较少部分的房屋份额。
柳大爷与许老太早年结婚,育有柳大哥和柳二姐一儿一女。1978年,柳大哥去上海一家工厂上班,随后也在上海落户并成家,之后女儿柳二姐也嫁人了。柳大爷和老伴许老太一直在吴江乡下生活。
1983年,柳大爷以自己名义去村里申请了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之后的两年里,柳大爷的女婿即柳二姐的丈夫马某在地上造起来了一套三楼三底的房子。房子建好之后,柳二姐与丈夫一起将户口迁回房子里,并将房子登记在了丈夫马某名下。柳大爷与女儿一家也一直住在房子里,直到柳大爷和女婿马某相继去世。
柳大哥平时住在上海,每年回老家看望老母亲一两次。2015年开始,许老太的身体状况恶化,一直卧床养病。起初柳大哥暂住在乡下的房子里,和柳二姐轮流半个月照顾母亲。2017年1月开始,柳大哥就不再回家照料,而是每月给付柳二姐2000元,让柳二姐代替自己照顾老母亲,二人平摊老母亲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直到母亲许老太于2018年5月份去世。
之后,柳氏兄妹因为房屋的使用发生矛盾,柳二姐便换掉了房子的门锁。柳大哥一气之下便将妹妹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对于房屋享有50%的继承权,确认其对于两间房间和厨房有使用权。
柳二姐坚持认为,哥哥并没有尽到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在世时主要由其夫妇二人赡养;而且房屋是其夫妻二人出资建造,父母均未出资,与父母无关,所以哥哥对于房屋不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柳二姐将房子拆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房屋虽然登记在马某一人名下,因时间久远,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已无法查明,但当时柳大爷虽已退休,其享有退休工资,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且柳大爷夫妇的户口也在房屋内,故可以推定该房屋为家庭共同建造,为家庭共有财产。
本案为确权之诉,房屋虽然已拆除,但不影响法院对原房屋份额的确认。原房屋因柳大爷夫妇去世导致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人之间无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故四人各享有原房屋25%的份额。柳大爷夫妇去世后,对其份额未进行处分,故应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柳氏兄妹二人依法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考虑到柳氏兄妹二人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的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柳大哥享有原房屋的20%的份额。
关于居住权的问题,由于原房屋在本案判决前已经被拆除,故法院不再处理。
(李小菊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