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管先生与苏州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住某居室的一间客房,并于11月24日缴纳房租(3个月)2880元,押金960元,据管先生讲述该套房屋共租给4个租户,4个租户共同负担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12月6日,其中一租户在出租房间内非正常死亡,警察当场封锁了现场(该租户的房间),此事给同居室的其他3位承租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阴影,3位租户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剩余的租金及押金,但中介公司只肯退还押金,以租金一概不退为由,拒绝退款。管先生对中介公司的做法感到不满,于2020年12月11日向苏州市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苏州市消保委立即了解情况,在查看租赁合同时,发现该合同存在很多霸王条款。苏州市消保委立即与该房产中介沟通,中介公司称:1、合同是经过消费者认可后签订的,是合法合规的;2、中介公司只收取了押金,租金已经支付给房东,所以只能退押金;3、警察封锁的房间不影响其他租客的正常居住,其他承租户还可以继续居住。
苏州市消保委认为:1、中介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是不平等的,中介公司作出了排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诸多不平等条约,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2、房屋租赁合同是中介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双方合同,与房东没有任何关系,消费者理应向中介公司索要房租;3、目前情况已影响到其他3位租户正常使用,且房屋的产权是一整套,是不能割裂的。综上所述,中介公司理应退还管先生等人的剩余房租及押金。
在市消保委的协调下,中介公司与管先生达成协议,退还剩余房租及押金2400余元,管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本案中,中介公司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合同中的诸多条款都是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中介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格式条款本身就是霸王条款。 (苏消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