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坐享其成、高额回报的诱惑面前,一般人都会心动不已,却忽视背后的风险问题。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8月13日,蒋某向沈某、浦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我于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分多次向沈某、浦某收取人民币共计?954800元,参加由本人发起的理财活动。我保证资金保值增值,如有亏损,对其投入的玖拾伍万肆仟捌佰元由我负责归还,时间半年” 。后承诺期限届满,蒋某并未归还该款。2018年10月9日,原告浦某、沈某就上述诉争的款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蒋某返还954800元。在该案的庭审中,蒋某陈述:原告支付给其的款项,其用于购买某公司的理财产品;承诺书的签订的日期是2018年8月13日,承诺书上约定的期限是一年,半年是原告方自行修改的,其不予认可;即使两原告存在亏损,应该履行还款责任的期限也是在2019年8月12日之后。后原告方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2019年11月21日,原告浦某、沈某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蒋某归还前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蒋某承诺两原告的理财款954800元保值、增值,如有亏损由其负责归还,现两原告到期无法取得相应的投资款及收益,蒋某应按照承诺书的内容归还两原告投资款。另外,经本院传票传唤,蒋某在本起案件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蒋某返还原告方投资款9548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蒋某既已作出书面归还的承诺,就应当履行其相应归还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法院对原告浦某、沈某要求被告蒋某归还9548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王佳良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