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未还,借款人死亡后其前妻和子女是否必须要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许某和蒋卫良原系同事,2009年4月19日,许某因承包工程需要向蒋卫良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因经营不善,许某未能及时还款。2017年2月,许某作为债务人(乙方)与债权人(甲方)赵某某、蒋卫良、王某某、卢某某、戴某某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载明“乙方向甲方借用人民币合计189万元”,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乙方分两年还付甲方本息,承诺于2019年2月2日全部还清;乙方同意将自己不动产座落在虞山镇某小区的房屋全部抵押给甲方。
后许某于2019年12月29日不幸去世。2020年5月,蒋卫良将许某的前妻陈亦芬、女儿许娜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以其个人财产以及继承许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
审理中原告陈述,出借20万元分两次,分别于2009年2月和2010年4月以现金形式交付,利息为年利率10% 。为证明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提供了其2019年、2020年催款时的多份录音。经查明,陈亦芬与许某2017年2月22日协议离婚,对于坐落于常熟市某小区的住房一套(集体土地无产权证)作为对女儿许娜的补偿,赠与许娜所有。法庭上,被告许娜确认许某的遗产有其名下的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且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许某的全部遗产,如若违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向许某分两次共借款20万元,提供了许某签字的借据及还款协议、证人金某某、庞某某从银行取款的材料并出庭作证,结合原告提供的催款时的录音材料中许某明确认可的内容,本院对原告主张许某分两次向其借款2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案涉债务系许某
与被告陈亦芬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提供的借据、还款协议上并未有被告陈亦芬的签字,且在录音中被告陈亦芬也表示“我无能无力”“我没来问你借钱,不关我的事”,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许某的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许某与被告陈亦芬于2017年2月22日协议离婚,原告要求被告陈亦芬承担还款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现因许某死亡,其生前所负债务仍应以其遗产进行清偿。鉴于被告许娜在本案审理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许某的全部遗产,现原告要求被告许娜在继承许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如若查实被告许娜实际占有、取得了许某的遗产,该遗产应予追偿,并用于清偿许某的相应债务。最终判决以许某的遗产清偿原告蒋卫良借款20万元;驳回原告蒋卫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吴皆与 王焕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