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但是调解协议双方签订并履行后,一方事后以签署调解协议时头脑不清醒以及调解结果有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意图撤销该协议,能否获法院支持?日前,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要求撤销治安调解协议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王女士与张女士是单位同事,双方因积怨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1.王女士赔偿张女士医药费、误工费等所有损失费用500元;2.双方关于打架一事互不追究责任;3.本调解为一次性调解,结束后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再挑起事端找对方麻烦。”双方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且王女士支付了赔偿款500元。事后,张女士发现脸部被王女士抓伤的疤痕明显,为此在某美容院进行面部光子嫩肤项目并花费12000元。张女士故以签署调解协议时头脑不清醒以及调解结果有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双方之间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王女士认为,当时调解时张女士的丈夫也在的,赔偿金额也是张女士自己提出来的,协议书也是双方确认过之后签字的,是有效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王女士与张女士发生纠纷后,双方自愿在公安机关调解人员协调下就相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双方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其次,协议签订时,是基于张女士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的协商,并无证据证明系利用张女士危困或弱势地位才达成的协议。张女士以上述理由请求撤销调解协议,依据不充分,碍难支持。
法官说法: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问题进行调解的行为,调解成功后会签订治安调解协议。生效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反悔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治安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或治安调解协议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治安调解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确实存在上述情形,当事人可起诉至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李思奇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