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9日,A公司向B银行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一份,委托该行向其指定的境外巴克莱银行账户汇款欧元42500元。后巴克莱银行的报文确认资金已经汇入收款人账户。但A公司认为B银行未按照汇款申请书内容将42500欧元正确汇至收款人位于德国的账户,而是错误地将款项汇款至他人位于英格兰的账户,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B银行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以B银行缺乏证据证明该笔汇款安全、准确到达A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为由,判令由B银行赔偿A公司该笔损失。二审法院则查明,虽然B银行在汇款时将第三、第四位的“54”误写为了“45”,但这两位数字系校验码,而校验码是验证银行基本账号和国家代码的正确性,即校验码本身并不涉及收款人的具体账号信息,并不能依据误写校验码认定该笔汇款错误汇入了其他账户,即误写校验码与错汇结果之间不可能产生因果关系,而在已有报文明确有来自巴克莱银行的消息确认相应资金已汇入收款人账户的情形下,即便存在错汇,也是因A公司提供的账号错误导致,A公司要求B银行赔偿其汇款资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通过银行办理汇款业务,错汇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因汇款人提供的账号错误,而银行将款项汇入汇款人提供的错误账号,汇款人主张银行承担错汇损失就不能成立。即便银行在汇款中存在不当行为,如错汇并非该银行不当行为导致,汇款人也不能主张由银行承担损失。因此,法官提醒,在办理汇款时务必保证填写账户的真实性,防止错汇发生。
(杨俊生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