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的法律风险搭车未系安全带发生事故需自担部分损失停车操作不规范责任谁承担?逾期办证及时诉 超过时效难求偿再次制假,锒铛入狱!原久泰商厦一楼至三楼——创始于1863年的丝绸中华老字号
第0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5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09

“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的法律风险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日常生活中,朋友借钱,出借人因抹不开面子而对朋友讲:“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再还吧”。这样的约定,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2020年7月份安徽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的约定做出了债权人败诉的判决。

    受疫情影响,朱某资金周转不开,遂开口向柯某借钱4万元,柯某看朱某开一个饭店多年,以为朱某只是临时需要资金,遂客气说“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再还”。数月后,朱某没有还钱表示,柯某遂向朱某讨债,朱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双方不和,口角并致肢体冲突,后报警。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柯某答应在朱某无钱可还的情况下,暂时不向柯某讨债。此后,朱某经营的饭店因疫情影响一直没有起色,朱某也只字不谈还钱之事。柯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的具体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511条规定: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无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柯某说“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该做什么样的理解?如果是对朱某何时还款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则柯某可以随时要求朱某还钱,只要给朱某预留一定的履行时间。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内容明确,并无歧义或约定不明。这样的约定,是柯某对朱某偿还该笔借款设置了前提条件,当朱某具有偿还能力的时候,还款期限届至。《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朱某借钱时,柯某说“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把“有钱”当作了偿还借款的前提条件。由于柯某未能举证证明朱某具有偿还能力或证明朱某借款后添置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和有其他高消费的行为,故法院认为柯某起诉要求朱某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若柯某想要胜诉,还需在取得对方具有还款能力的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债权。

    律师提示:债务人为了赖账,很可能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要证明债务人“什么时候有钱”,需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由债权人举证债务人“有钱”,在实践中具有难度。因此,在朋友之间借款时,做好做到“亲兄弟,明算帐”,避免诸如“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等你赚了钱再还”等附条件约定。 (戴爱华 张超)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