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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09

搭车未系安全带发生事故需自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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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乘他人车辆未系安全带,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时,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2020年10月6日上午,苏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与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员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1月13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沈某乘坐在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后排,未系安全带。

    事故发生后,沈某被送至医院治疗,截至2020年11月24日产生医疗费用188236.52元。苏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人民保险公司向沈某垫付款项1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给其造成了损害,赔偿义务人苏某理应予以赔偿。该案争议焦点为受害人沈某对本案损害发生有无过错,应否减轻苏某的责任。

    本案中,交警认定苏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无责。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仅是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认定,仅能说明沈某的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各自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安全带可以分散、吸收冲击力,并对头部冲击产生缓冲作用,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使用安全带可以减轻对车上人员造成的伤害。根据已查明事实,沈某在本案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故法院认定沈某未系安全带的过错行为与其颅脑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重了其头部受伤的损害结果,故可以减轻苏某承担的责任。综合事故路段系普通道路、原告乘坐在后排车座的情形,原告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较小,本院酌定苏某对沈某的损失承担95%的责任,沈某自负5%的责任。

    法官提醒,驾驶员与乘客都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戴好头盔、安全带,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 (陈玮芝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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