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消费者温先生在吴中区木渎镇珠江路一家4S店订购一辆“大迈”X5。当时他问4S店的员工,假如不买车了,定金能不能退。4S店员工承诺,可以无理由退定金,于是温先生放心交了500元定金。一个月后,温先生向这家4S店提出不想买车了,要求退还500元定金。然而该店却以消费者违约为由迟迟不退定金。温先生对此十分不满,认为该店不讲信誉,当初的承诺就是为了引诱消费者购车。为此,他向吴中区消保委木渎分会投诉,要求该4S店退还定金500元。
木渎分会接诉后立即与被诉4S店相关负责人赵经理联系,提出温先生要求退还定金的诉求。赵经理认为温先生违约,按照《合同法》规定,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消保委工作人员向赵经理指出,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店方当初承诺“无理由退定金”,那就应该退还定金,不能出尔反尔,说话不算数。赵经理支支吾吾,一会儿说店方没有承诺温先生可以无理由退定金,一会儿又说对此事不知情。经调解,赵经理最终表示,一定尽快给温先生有个明确的说法。
几天后,赵经理给木渎分会来电说,他们已将500元定金退还给温先生了。分会工作人员将此情况告知温先生后,温先生说,确已收到4S店全额退款了,并向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鲁苏生 吴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