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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04

法官判决以理服人当事人送锦旗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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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法官,真是太感谢法官公正的处理,我想给您寄一面锦旗。”电话这头,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法官陈玮芝多番拒绝,但隔了几天,依然收到了这位当事人寄来的锦旗。

    2019年8月20日,原告公司将其名下位于吴江区黎里镇的一处厂房出租给被告公司,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公司经原告公司的同意当起了二房东,把案涉厂房分区域租给了多个次承租人。后因次承租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矛盾最终爆发。因被告公司未履行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公司起诉要求解除案涉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合计一百多万元。诉讼中,被告公司以原告公司存在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行为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公司返还保证金及租金几十万元,并赔偿装修费损失和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部分有效,无效部分,出租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被告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出租方原告公司交纳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案涉大部分租赁物系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被告公司未举证证明因原告公司未办理有效部分房屋的产证致使其对次承租方违约,进而导致继续履行案涉租赁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被告公司不具备法定解除权。原告公司应当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约定,配合被告公司提供案涉厂房的相关手续,其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应向被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案涉《厂房租赁合同书》有效部分于2020年6月23日解除,扣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违约金,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七十余万元。

    判决书出具后,与被告公司形成转租关系的次承租方也配合搬离了案涉厂房。 (玮芝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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