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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04

路遇“开门杀”侵权责任如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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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开门杀”导致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2018年5月15日,孟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太仓市某路段的药店门口处停车,在后排乘坐的李某打开了左侧后车门准备下车,好巧不巧,就在推开门后的刹那间,沿路由东往西行驶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周某因避让不及与车门发生碰撞,致周某连车带人倒地受伤,二车不同程度受到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乘客李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孟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即前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因受伤导致了骨折,周某需要手术,直至2019年7月27日治疗才终结。

    2020年7月23日,原告周某以驾驶员孟某与其纠纷已得到解决,但李某一直未按其应承担的责任向原告周某进行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综合考量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车辆性质及庭审意见,法院确定由被告李某对原告周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王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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