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借款人逾期还款系受疫情影响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主动结清了到期款项,该院判决驳回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2018年9月,袁某向某借款2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年,以等额本息按月还款,同时约定如逾期归还任何一期利息的,银行有权提前收贷。后被告袁某正常还款至2019年底,2020年因受到疫情影响,1月至3月全部逾期,8月至9月仅归还了部分借款,其余月份仍正常还款。该银行遂于2020年10月起诉,要求袁某清偿全部本息余额约11万余元。审理中,袁某辩称其为从事家具批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还款系因受到疫情影响,并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恢复正常营业。法庭辩论终结前,袁某主动还清了已到期的款项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从事的是家具批发零售行业,在疫情最为严峻的时期没有现金流,以及疫情稍缓但仍然持续的时期现金流不够稳定,是为社会通常所理解的正常情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据影响大小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故对被告袁某相应的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可予以免除。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被告袁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着较好的诚信行为,被告袁某提交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等证据,可以判断其有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实际基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丁雯雯 晓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