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清楚购车流程,买车时委托他人代为操办,买了一部22万余元的轿车,结果自己连新车的面都没见着,爱车就被“受托人”提走使用,不知去向。前不久,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4月19日,张先生在某4S店买了一辆“雅阁”轿车,并付清了购车款。随后,他为该车购买了保险,上了车牌,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时隔4个月后,他报警称,他购买的汽车被别人提走。经警方调查表明,涉案车目前已被使用,并有多条交通违章信息。
自己买的车怎么会被他人提走?原来,张先生在买车前夕通过QQ认识网友李某。李某自称认识4S店内部人员,可以帮助张先生购车。由于从未买过车不清楚流程,张先生将购车事宜交给李某帮忙操办。张先生交给4S店1000元购车定金,另外交给李某1万多元,又向李某的一个朋友借了10万余元,由李某付给4S店,另外13万余元张先生通过贷款付给4S店。手续办妥后,张先生听从李某建议没有立即提车。几天后,李某去4S店提了车,出于信任,张先生同意将车先放在李某处。但不久后,张先生就联系不上李某了,到4S店交涉,4S店说车已提走,店方没有责任。随后,张先生以车辆未交付为由,将4S店告上吴中区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车辆买卖关系,要求4S店返还购车款22万余元。
4S店答辩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2016年4月19日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店方于2016年4月25日将车辆交付张先生,并于2016年4月28日配合张先生上了车辆牌照,不存在违约,请求驳回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张先生已向被告4S店付清全部购车款,被告4S店理应向原告张先生交付其所购车辆。被告4S店辩称他们已将车辆交付给张先生,张先生不予认可,称车辆系被李某提走,被告4S店并未向张先生交付车辆,但张先生确认购车事宜都是由李某操办。因此,即使原告张先生未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李某办理购车事宜,被告4S店也有理由相信李某有权处理购车事宜,即使是李某一人到被告4S店提的车,但原告张先生知晓后并未提出异议,还允许李某使用涉案车辆。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4S店已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原告张先生。原告张先生以车辆未交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4S店退还购车款等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买卖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方应直接向出卖方履行交付款项的义务,而出卖方则应直接向买受方交付买卖标的物。但在实践中,出卖方或买受方有时会委托案外人参与到合同缔约或履行过程中,由于这种委托关系往往多为口头约定,对于委托权限等没有书面的约定。在此情况下,一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直接向另一方委托的人员交付标的物,应属于有效的履行合同义务。
就此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为避免出现本案中的情况,委托他人代办购买大额物品事宜时,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人、受托人、具体委托权限等内容,防止受托人“越权”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马俐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