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份,胡先生在吴中区木渎凯马广场一家4S店买了一辆车,并且在店里安装了导航仪和真皮座椅,价值约4500元左右,店方给胡先生开具了一张收据。三个月后,新车上的导航仪出现问题,胡先生于是到该4S店要求维修。维修过后不久,导航仪又出现了问题,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该4S店先后为胡先生更换了2次导航仪。导航仪屡换屡坏,让胡先生非常烦恼,多次向该店反映此情况,要求换一台质量好一点的导航仪,但该店工作人员不以为然,一直不予处理。胡先生对此十分不满,遂向“12345”便民热线反映,要求4S店为他换一台质量好的导航仪。
吴中区消保委木渎分会接到“12345”转来的这起案件后,立即与被诉4S店相关负责人王经理联系,向王经理说明了胡先生要求更换导航仪的诉求,并指出,《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王经理听完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说明后,解释说,原装导航仪性能不稳定,虽然换过几次效果不佳。他表示,可以给胡先生更换一台副厂导航,等胡先生空闲时,到他们公司来挑选导航仪,并为其他免费安装。
消保委工作人员将此调解结果告知胡先生后,胡先生表示同意,说过几天就去4S店挑选导航仪,并向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鲁苏生 吴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