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耍小聪明逃避债务的民商案件。2016年4月,家住太仓市的魏某与缪某所在的太仓顺安建筑装饰公司签订业务承揽合同,约定魏某为顺安公司包工包料包安全验收安装铝合金窗户。之后,魏某遇到了一连串的“谁料想”。工程如期完工后,魏某向缪某结算工程款时,谁料想缪某以“公司没钱”为由拒绝付款。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魏某向太仓市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立案审理阶段,谁料想顺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耍起了“小聪明”,在没有通知债权人结算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注销了顺安公司。见此,魏某向法院申请追加顺安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谁料想该公司股东陆某、崔某答辩称,魏某提供的结算单上没有加盖顺安公司的公章,并称顺安公司是由缪某实际控制经营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法人章都在缪某处,并且,他们不清楚魏某与顺安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而缪某认为,他不是顺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只是顺安公司聘请的临时员工,他本人签订结算单是履行职务行为,且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知晓的情况下执行的,他没有清偿债务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缪某是顺安公司与原告魏某之间的业务经办人,缪某出具的结算单可以证明顺安公司结欠原告魏某的工程款。并且,缪某在出具结算单前已支付原告魏某部分工程款,在他出具给魏某的结算单上不仅写明了结欠的金额,还明确了付款的时间,其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应对顺安公司该项债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被告陆某、崔某作为顺安公司清算义务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顺安公司清算时已通知原告魏某申报债权,导致原告魏某无法向顺安公司申报债权,造成原告魏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缪某、陆某、崔某负连带责任,共同支付原告魏某工程款1.7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一百八十五及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顺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某与股东崔某,在接到法院相关应诉通知后,在未通知债权人魏某的情况下,恶意注销顺安公司,理应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及债务加入人缪某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法人(公司)具有一层“面纱”即独立人格,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耍小聪明,拿公司作挡箭牌,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通过诉讼,法律会揭开这层“面纱”,使股东本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组成细胞,唯有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搭上大众创业、“一带一路”建设的春风,迸发出真正的活力。 (舒金民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