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于2002年与丈夫来太仓打工,前段时间因故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一天小王上菜场买菜,步行回家途中与小李的电动车发生碰擦。交警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李积极赔偿了小王的医疗费,但认为小王没有工作,不存在“误工”问题,因此不同意赔偿误工费。后小王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小李支付了误工费。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损害至治愈到能够工作这段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劳动工作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收入。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一般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进行确定,所以很多人根据这条法律就会当然地认为没有工作就不会产生误工费。其实,误工费的赔偿是以有劳动能力为前提的,对一些无业人员,虽其暂时没有从事劳动工作,但在其具有劳动能力且有意愿进行工作的时候,给予其适当的补偿较为公平合理。再如家庭主妇,虽然她们在较长时间内没有从事社会劳动,但她们在家从事家务劳动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该家务劳动对其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生活具有保障作用。当她们遭受损害时,对她们家庭的收入和支出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法院审理案件时,对该类人员的误工费也会酌情支持。 (张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