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宴席是指村民因婚丧嫁娶事宜而自行举办的酒宴,因经济实惠,沿袭传统习俗和菜式,深受广大群众喜爱。同时,为了方便群众,各地村委、街道也普遍为自办宴席准备了相应场所。最近,家住太仓的曹某因参加侄子订婚宴席不慎滑倒摔伤,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曹某将宴席举办场所提供者某社区告到太仓市法院。
法院查明,曹某在参加侄子订婚宴席过程中,因厕所地面湿滑,不慎滑倒摔伤。该宴席是曹某亲戚姚某举办的,举办宴席的场所是姚某所在社区提供的。在举办宴席过程中,社区并不提供管理和服务,仅向姚某提供场所并收取实际发生的水电气费用,以及桌凳使用费。经法院释明后,曹某碍于亲情拒绝追加姚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仅要求某社区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在参加宴席过程中因地面湿滑而摔倒,该宴席的组织者为姚某,社区仅向姚某收取了水电气费及桌凳费,并未对宴席举办场所进行管理和服务,社区与姚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在此期间,宴席举办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为姚某,且曹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宴席举办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据此法院驳回曹某要求社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农村自办宴席作为群众性活动,举办场所多为临时使用或租借,组织者及服务人员也非专业人员,容易忽略安全保障工作,出现各种事故。因此,宴席组织者应当提高安全保障意识,安排相应人员做好防范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宴席举办场所的提供者也应注意清理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自办宴席参加者也应注意宴席中的危险,疏忽大意导致人身财产受损,参与者自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吕金星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