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未取得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相关业务;
二、任何个人不准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从业资格证从事导游、领队业务、旅游车驾驶服务;
三、旅游汽车公司、旅行社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调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承揽旅游包车业务;
四、旅行社不准采购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五、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不准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不明确约定事项或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实施价格欺诈,擅自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
六、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在接待游客过程中故意降低合同约定的标准、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和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
七、旅游购物企业、商家不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销售质价不符的旅游商品以及不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游客与其交易,旅游购物企业及旅行社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游客退货;
八、旅游购物企业、商家及其从业人员和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购物或通过言语刺激、行为威胁等方式强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九、宗教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旅行社及导游不准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导欺骗旅游者;
十、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刁难游客、对游客的合理要求不予满足,以及不准有甩团、甩客、辱骂游客、殴打游客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