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的电池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经营者找各种借口拖延不及时为消费者维修或更换,结果当超过包修期后,消费者再要求维修或更换时,却被经营者以超过“三包”期为由一推了之。日前,张家港市消保委塘桥分会调解了这样一起投诉。
2016年11月,张老汉在塘桥镇一家电动车店买了一辆电动车,价格为2500元。当天晚上,张老汉给电动车充好了电,谁知第二天使用时发现电动车的电池电量不足。于是他前往该店要求更换电池。但该店店主王老板推托说,目前店里暂时没有新电池,待以后进了新电池后再给张老汉更换。之后,张老汉又陆续几次到王老板店中要求更换电池,但王老板都以同样的理由搪塞张老汉,而张老汉因碍于与王老板是同村人,抹不开面子,于是换电池一事便耽搁了下来。
今年2月初,张老汉又来到王老板店中要求更换电池,又被王老板以“厂家当地下大雪,电池紧张”为由挡了回去。10月初,张老汉再次来到王老板店中要求更换电池时,却被告知电池已过“三包”期,拒绝为其维修,如果更换,需自己掏钱购买。无奈的张老汉只得赶到塘桥分会投诉。
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向王老板核实情况。可王老板拒不承认电池质量问题和张老汉多次上门要求更换电池的事实,并坚称,如果是电池质量问题的话,张老汉怎么可能在如此长的时间里还在使用电动车,如果张老汉坚持曾多次要求更换电池的说法,要求他拿出书面证据。见王老板这样的态度,张老汉气傻了眼,因为他每次上门要求更换电池时,从没有留下任何书面证据,都是口头上告知的。
最后,经分会调解,王老板同意为张老汉更换电池。在此,张家港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送修时,应坚持向店家索要商品维修凭证,或要求其在“三包”卡上记录清楚,以免日后维权时,因缺乏证据带来维权困难。
(宋科 萧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