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阿姨退休后觉得寂寞,在自家院里养了只黑狗。后来,黑狗引来一只流浪的黄狗,秦阿姨看它可怜,便留在院里喂养起来。一天傍晚,秦阿姨带着两只狗去倒垃圾,两只狗一路打闹,十分欢快。而这时,秦阿姨的邻居刘大爷骑着电瓶车外出买菜回来,经过路口转弯时正好与这只黄狗相撞,刘大爷失去平衡倒地受伤。考虑到与秦阿姨是邻居,刘大爷找秦阿姨商量解决赔偿问题。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差距过大无法达成协议,刘大爷一气之下将秦阿姨告到太仓市法院。
刘大爷认为,黄狗是秦阿姨饲养的,秦阿姨带犬只上道路不用牵引绳约束,由黄狗引起了事故,当然应当由秦阿姨承担赔偿责任。秦阿姨则认为,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刘大爷,事发时他左手拎着塑料袋,右手单手扶把骑行,并且转弯时车速过快,电瓶车刹车又不灵便。肇事的黄狗体型较小,撞击力度并不大,如果刘大爷双手扶着车把减速慢行,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秦阿姨说,她最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刘大爷反驳说,秦阿姨所说的他的驾车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联,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秦阿姨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自己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黄狗在横穿道路过程中妨碍了他在正常通行进而造成损害发生,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直接确定秦阿姨的侵权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秦阿姨本该用牵引绳牵好自己饲养的犬只,却任由其上道路横冲直撞,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备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条件。而且,秦阿姨单纯以原告刘大爷存在过错要求减轻赔偿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刘大爷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秦阿姨对原告刘大爷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本案中,被告秦阿姨未对饲养的犬只加以管理控制,任由其自由活动,横冲直撞,导致原告受伤,属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理应由被告承担严格的侵权责任。如果秦阿姨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刘大爷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具备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过错归责的基础。在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无需考量被侵权人的具体行为,即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确有过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减轻相应法律责任。 (王伦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