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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1-02

赠予他人摩托车 出了事故车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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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的一天,老王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撞上行人小周和小朱,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小周受伤严重,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老王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对同向前方路面行人动态情况观察不够,未保持安全车速,尾随撞击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周因此次事故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为赔偿事宜,将摩托车驾驶人老王和摩托车所有人小陈诉至常熟市法院。
    庭审中,小陈称,2013年9月,他已将该摩托车赠送给了老王,由老王使用和支配,车辆已经实际交付,本次事故应当由老王承担赔偿责任。老王则认为,车辆是小陈的,应由小陈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不肯让步。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协商中,告知双发各自的诉讼风险。最后,被告小陈考虑到摩托车现处于报废状态,自己是摩托车行驶证载明的所有人,且在赠与摩托车后未办理过户手续,愿意承担小周前期医疗费6万余元,但不承担后续费用。小周表示,今后不再向俩被告主张任何赔偿。
    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有过错情形:一、明知他人无驾证而将车借给他人驾驶;二、明知他人饮酒、醉酒或吸食毒品而将车借给他人驾驶;三、明知车辆未投保而借车;四、明知车辆未年检不适驾而借车;五、明知是报废车而借车;六、其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俞瑶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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