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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1-02

退休门卫索要加班费能获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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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王退休后为了打发时间,于2015年4月28日应聘进入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退休人员聘用协议》。协议约定,老王从事门卫岗位的工作,每月工资1800元。老王入职几天后,公司提出要求老王晚上住在公司值班,老王只得除休息日外,晚上都住在公司。
    2017年4月18日,老王提出离职,并与公司签订解除聘用协议。前不久,老王向太仓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他住在公司542天的加班费。被告公司认为,门卫工作的性质就是要求工作人员住公司的,如果老王不同意住公司的话,当时就可以不做这份工作,况且在解除劳务合同时已经结清相关费用,双方并无其他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王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他与被告公司之间成立的系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各自独立、地位平等,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而非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的约定,老王从事门卫工作,但并未就老王具体的工作作息、劳务报酬等予以书面约定,按照保安门卫岗位特点,要求值夜并不超出一般理解。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老王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保安、门卫等特殊岗位索要值班期间加班费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很多公司基于安全、消防等其他因素都会安排门卫住在公司,值班能否算作加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劳务者来说,主要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务者的劳务合同及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确定,劳务合同没有约定主张加班费的一般难以获得支持。对于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劳动者来说,具体还要根据合同、单位的规章制度、值班的工作内容和强度等来进行区分。因此,无论劳务者还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均应规范,相应的工作范围、值班情况应约定清楚,以防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吴守花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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