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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1-16

老人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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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老龄化的进程随之加快,涉及老年人维权的热点话题也在不断升温。近年来,在涉及老年人维权的案件中,理财、赡养、再婚、房屋确权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最为突出。对此,相关部门提醒老年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法律会为你们撑起公平和正义的保护伞。
    王老太丈夫早已去世,她含辛茹苦地将7个子女拉扯大。现在长子已年过六旬,次子也到了而立之年,可谓儿孙满堂,王老太早该颐养天年了。然而,事与愿违,因子女们都不愿承担养老义务,已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王老太不得不走上法庭。1月8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7个子女分摊2414.44元医疗费,七个子女每月分别支付给老人100元、60元不等的生活费,王老太随次子一起生活。
    王老太随三儿子生活多年,后三儿子将王老太居住的1间半房屋转卖给二哥,房款归三儿子所有。2000年以后,王老太因体弱多病,与三儿子发生纠纷,三儿子不愿再赡养王老太。2000年8月,王老太在亲属的主持下,大家达成一份暂时赡养协议:三儿子每月付给母亲150元作为生活费用,遇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其付20%,其余由另外兄妹负责。后因王老太治病花去医疗费2414.44元,该费用三个儿子均未支付过一分钱,三儿子也未按2004年的协议承担相应义的义务。
    2006年,王老太又因车祸致生活不能自理。子女们都不愿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王老太将子女们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老太的子女各诉苦衷,互相推诿,都不愿与老人共同生活。主审法官苦口婆心地教育说服7个子女共同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让其有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安度晚年。然而,法官的一番心血付之东流。
    在老人与子女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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