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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1-23

店方开错发票 引出退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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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张小姐在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英派斯健身馆李公堤店办了一张健身卡,价格为3000元,请店方开了面值1000元的3张发票。因她公司是民营企业,允许员工报销一些生活费用,可当她到公司财务处报销时,会计发现有2张发票的公司台头开错了,以致不能报销。8月8日,张小姐来到李公堤店要求重开发票,店方表示要向公司反映后才能答复。8月14日,店方打电话告知张小姐,他们公司财务总监不同意重新开发票。无奈之下,张小姐向苏州工业园区12315热线投诉,要求店方要么重开发票,要么退还3000元预付款。
    8月15日,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并核实情况后,向被诉健身店负责人指出,开错发票是店方的过失,如果店方不同意重开,就应该将预付款退还给消费者。《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因此张小姐的退卡退款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希望店方妥善解决纠纷。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批评指正,被诉健身店负责人表示,他们一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尽快给张小姐一个满意的答复。
    几天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电话回访张小姐,张小姐说,店方已经把3000元预付款退给她了,同时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朱雪梅 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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