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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1-23

委托“讨债公司”讨债 债讨来了钱却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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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支付大额酬金委托“讨债公司”代为讨债,可谁知,“讨债公司”讨到了债款却不向债权人返还款项。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债务纠纷案件。
    潘某原对债务人陈某享有40万元债权,但碍于情面,一直未通过合法途径向陈某讨还。一天,潘某在马路边捡到一张讨债公司的小卡片,拨通了上面的电话。对方张某自称具有丰富讨的债经验,委托他讨债万无一失。于是潘某与张某见面,签订了一份“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他向债务人陈某讨要债务。
    不久,张某向陈某讨到6万元,在扣除3万元报酬后,将其余3万元返还给了潘某。首战告捷,潘某为此沾沾自喜,要求张某“再接再厉”,不料张某要求潘某增加支付报酬。潘某虽心有不悦,但仍勉强答应。
    不久,潘某获知张某已讨要到其余全部债务计37万元,便请求张某返还款项。张某却使出“金蝉脱壳”之计,诓称要先将该37万元交到公司“走账”后再予返还。在潘某再三要求下,张某向潘某出具了一张37万元的欠条。之后,潘某又多次向张某催要该款,张某都避而不见。这时,潘某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张某所在的讨债公司原来是假的。潘某如梦初醒,追悔莫及,这才想起持张某欠条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严格审查证据和相关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清偿原告潘某债务37万元。然而,尽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但因为被告张某携款下落不明,要讨还债款仍遥遥无期。
    就此案,法官提醒市民:在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需要维护权益时,一定要选择合法途径,及时正当维权,切莫轻信马路边的小广告等非法信息,否则会面临极大风险,不但已有利益难以得到维护,而且还有可能使自己遭受新的损失。 (王坚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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