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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1-23

委托“专业人员”讨债 当心部分债务被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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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专业讨债人员要债,谁想到已讨回的款项却无法收回,甚至连剩余债务也被讨债人员免除。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苏州市民盛某身上。近日,盛某向吴江区法院起诉,要求受托讨债人员刘某交还已讨回的20万元债务,并申请查封、冻结刘某名下的财产。
    事情发生在2016年年底。盛某因其朋友孙女士借款30万元久未归还,经其本人多次讨要未果,遂书面委托刘某全权代表向孙女士讨要30万元借款。谁知,半年时间过去了,盛某一分钱也没拿到,可是债务人孙女士却告诉他已还部分债款了,剩余债款被讨债人刘某免除了。
    为此,盛某找到受托人刘某。刘某承认已讨回20万元,但是一直推托说,盛某不来领取债款,自己就另作他用了。无奈,盛某向吴江区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已讨回的20万元。被告刘某答辩称,确实接受原告盛某的委托向债务人孙女士讨债,讨回的20万元没有转交给原告盛某。刘某还主张,应该扣除其在办理受托业务中赔偿他人的5万元损失和15%的报酬。
    事实上,本案远没有原告盛某在诉状中陈述的这么简单。庭审中,原告盛某向法院陈述,在起诉前盛某以受托人刘某涉嫌侵占罪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过案,但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民事纠纷,不予受理,告诉盛某可向法院起诉。从原告盛某提供的证据来看,案外人张某将20万元打给债务人孙女士,孙女士将20万元转入本案被告刘某的账户后,被告刘某向债务人孙女士出具了一份收条,表示收到20万元还款,剩余部分放弃,盛某与债务人孙女士之间的债务一次性了结。第二天,刘某将20万元又打入案外人张某账户。这样,经过多轮转账,债务人孙女士与本案原告盛某之间的债务消灭,20万元款项从案外人张某账户中出来后又重新回到了张某的账户,只是原告盛某的钱仍然没有拿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盛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刘某接受原告盛某的委托将20万元债款讨回后,理应将相应的款项交付委托人盛某。被告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关于报酬有明确约定,也未证明其为受托人事宜支出了赔偿款。因此,法院对被告刘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20万元。
    法官提醒:公民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主张。委托他人讨债应在委托合同或委托书中明确约定受托事项及其范围,防止受托人在讨债中出现私自免除债务等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专业讨债人员在讨债过程中应遵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非法讨债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严重者还会涉嫌刑事犯罪。
(向军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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