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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1-23

利用流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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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短信令人深恶痛绝,而利用移动“伪基站”流窜作案,干扰正常基站信号,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诈骗短信,对用户财产带来极大危害。近日,常熟市法院审结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5年9月,为快速“发家致富”,安徽人孙某从网上购买了一套“伪基站”设备,又从当地租用了一辆汽车,将伪基站放置在车中。随后,孙某在设备卖家指导下,短短一星期时间内,从江苏宿迁、安徽蚌埠、马鞍山等地至江苏常熟,利用该设备沿路发送诈骗短信,并收取报酬获利,致使被害人曹某、王某、唐某损失共计13996元。
    案发后,经鉴定,孙某的设备可对正规基站设备产生同频干扰,截断一定范围内移动电话的正常通信联系。作案期间,孙某通过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获取手机IMSI信息31029个,发送短信31029条,造成31029人次的短时间通信受影响。
    2015年9月,孙某在开车途经江苏常熟苏嘉杭高速沙家浜卡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同时查获孙某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1套及笔记本电脑1台等。
    常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情况下,通过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强行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诈骗短信,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且已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因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被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撤销缓刑执行,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1套及笔记本电脑1台等予以没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
(吴皆与 俞惠中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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