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分手留“后遗”“亲家”买卖起纠纷“松下”售卖“西门子”“面子夹里”全假的维权不为几个钱 而是为了争个理美容院不是医疗机构兜售药品涉嫌违法虫子“卧底”汤包食客“反胃”索赔欢迎订阅《消费者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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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1-30

虫子“卧底”汤包食客“反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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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锋/图
    10月30日下午,苏州丝绸中专学生小仲在盛泽镇玲宇汤包店点了一客套餐和汤包,总价43元。汤包吃到一半时,他发现汤包底下有一只小虫,觉得十分恶心,险些把吃下去的汤包呕吐出来。可当他与店家交涉时,店家说虫子是意外掉进去的,只能换一笼汤包。小仲当即表示不接受,认为该店食品安全意识太差,要求店家赔偿。店家认为小仲这是小题大做,拒绝赔偿。见交涉不成,小仲拍下汤包笼里的小虫,于11月2日向吴江区消保委盛泽分会投诉,希望自己的投诉能引起店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盛泽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仔细查看小仲带来的视频,清晰可见汤包底部虫子的事实,马上约谈被诉汤包店负责人。该店负责人来后说,虫子是意外掉进汤包笼的,在小仲告知汤包有虫子后,他们马上给小仲更换汤包,并赔礼道歉,但小仲不同意这样处理,他们也没办法了。
    分会工作人员向汤包店负责人指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汤包笼里出现小虫,说明店方对食品安全这根弦绷得不紧,应该向消费者赔偿;同时希望店方认真对待,吸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今后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经分会工作人员批评教育,汤包店负责人表示今后一定抓好食品安全,并就小仲吃出小虫的事向他赔礼道歉,同时同意退还小仲餐费43元,再赔偿他180元。小仲对此表示接受。
(沈燕青 萧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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