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教育机构受伤引发纠纷有增无减热情排解汽车消费纠纷获消费者赞扬几双袜子不值钱 缺失诚信损害大投诉与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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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1-30

小孩在教育机构受伤引发纠纷有增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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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尚未在公众视野中淡去,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又被曝出虐童,儿童安全话题再度成为热点。现如今,各种早教机构、培训班多如牛毛,由于教育机构内部管理存在种种疏漏,由此引发纠纷有增无减。记者近日从苏州市虎丘区法院获悉,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在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意外受伤引发的纠纷屡有发生,其中责任承担成为争议焦点。
    幼童意外受伤 早教机构赔偿
    童童(化名)刚满4岁,每逢周六,父母就会把她送到一家早教中心托班去学习、玩耍。万余元的学费对一般家庭而言不是一笔小数目,“因为工作关系没法陪孩子,就决定咬咬牙买一份安心,”童童妈妈说,“谁想到会出意外。”
    今年初,童童在早教中心玩耍时,自己一时没走稳而摔倒,额头撞到桌子边角受了伤,随后被送往医院缝了5针。童童父母又心疼又气愤,认为早教中心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小孩遭受人身损害,一纸诉状将早教中心告到虎丘区法院,要求赔偿看护费及误工费、医药费、心理治疗费、后期整容费等共计4万余元。后经法院调解,被告早教中心退还童童托班学费1万余元,再赔偿3万余元。
    无独有偶。男孩浩浩(化名)平时在一家幼儿园就读,没想到因为一起事故导致其手臂受伤,造成左肱骨外髁骨骨折。园方解释称,这纯属意外事件,是由于浩浩在课间上厕所,后面的小朋友将前面的浩浩推倒发生的事故。浩浩的父母则认为,浩浩尚不满5岁,幼儿园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但园方未尽责任致使小孩遭受人身损害。为此,浩浩的父母诉至虎丘区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幼儿园赔偿浩浩9万元。
    玩具箭射伤同学 家长学校都担责
    小新和小佳(均为化名)是一所小学二年级的同班同学。该校很重视日常安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在教学工作中也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但意外还是发生了。2015年年初,一天第一节课下课时分,小新拿出一把在校外购买的20余厘米长的塑料玩具小弓箭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射出的玩具小箭射中了小佳的右眼。随后,小佳被辗转送往三家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但经鉴定,外伤致小佳右眼球穿透伤,经手术治疗后仍遗留右眼低视力1级,最终评为九级残疾。小佳的父母将小新和学校一并告上法院。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被告小新在课间休息时用玩具弓箭不慎射中原告小佳右眼,造成小佳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小新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被告小学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规章制度,平时对学生也进行了一定的安全知识教育,但对于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低年级学生来说,他们对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内容有一个自然认知的过程,并非一经教育便能全盘理解、接受,并用于平时生活处事,因此被告学校在教育、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够完善之处,导致被告小新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玩具弓箭带入学校,应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近年来校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而到校前、放学后及午休时间、课间、就餐时间以及自由活动时间成为未成年儿童伤害事故的高发时间段,校方在上述时间段应增强注意义务的同时,孩子们自身也需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 (艾家静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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